为加强和规范校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和管理秩序,保证校园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进入校园内施工人员的管理工作,实行“谁引进、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引进单位要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条、保卫处对施工单位和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和随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三条,施工单位开工前须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将进院施工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联系方式、施工车辆号牌等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办理校园临时通行证。
第四条、引进单位和组织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安全工作,自觉接受学院的安全检查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第五条、施工单位(个人)应遵守施工安全规程和学院规章制度,禁止在校园内吸烟、酗酒、赌博、偷窃、打架斗殴和聚众滋事。
第六条、对不履行相关手续的施工单位(个人),保卫处将拒绝其车辆和人员进出校园。
第七条、进入校园的施工单位车辆,须按指定线路行驶和停放,禁鸣喇叭,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进出校园时要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第八条、施工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凡进行电焊、气割、拉设临时电源线等必须持有资格证、动火作业时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必须到场监护,向保卫处申请临时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后应当即清理现场火种,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严禁非专业人员接拆装电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严禁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褥子、电炊具、取暖器及其它违禁电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进入校园的施工人员要举止文明,严禁在校园内大声喧哗,打口哨、衣衫不整、赤背,自觉接受学院安保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禁止进入校园,严重者交由派出所处理。
第十一条,需在校内临时居住的施工人员,必须经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居住证方可在校内居住。居住期间禁止到学生生活区、教学区及施工以外区域逗留。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林兴瑞
审核/林兴瑞、李惠楠、陶明信
审核/林兴瑞、李惠楠、陶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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