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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征兵管理办法

来源: 添加时间: 2016-0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参联字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文件)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以及全国、沈阳军区和大连市军分区、武装部的征兵精神,为鼓励支持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规范我院学生征兵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对象:以应届毕业生为主,全日制本科、专科在校生,户籍入学时转入本校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为征集对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生处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协助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是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学生入伍和复学的学籍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资助的责任单位,负责学生入伍后学费的补偿、代偿发放工作和学生复学后学费的减免工作,及退  伍复学后学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章    入伍条件

第七条 大连市征兵征集对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为主,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在校生为年满18至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政治条件和体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优抚政策

第八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高职(专科)学历士兵,经审核合格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办理;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到本校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习,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九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落实工作单位后,全省各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及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户口迁移手续,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办理。

第十条 学费补偿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国家规定,由学生处负责统计、汇总、上报,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应按不低于30%的标准减免学费;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由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由学院安排复学。

第十三条 其它相关优抚政策参照《辽政办发【2008】6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入伍程序

第十四条 有应征意向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可在夏秋季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大学生应征入伍网上报名平台”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应征男青年网上报名登记表》、《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应届毕业生以及户籍入学时转入学校的在校生原则上在学校学生处统一报名应征,由学生处统一对学生进行初检并报金州新区武装部,体检、政审合格后,提交《登记表》、《申请表》,由学生处统一办理相关学费补偿手续,在校生由教务处办理相关休学手续。在其他地方武装部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参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相关申请、手续由学生本人办理。

第六章 户口档案签转、存放

第十五条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可将户籍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其户口档案予以注销,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第七章 复学程序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在退役后一年内回到学校报道,申请复学,由教务处整理核准是否同意其复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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