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证管理规定

来源: 学生处 添加时间: 2024-04-08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秩序,使学生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学生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如下规定:
  一、学生证是在籍学生的身份证件,学生必须爱护并妥善保存,不得转借或涂改,更不准骗取多个学生证;如有转借、骗取者,应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对于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新生报到三个月后,发给学生证,学生证必须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加盖学院钢印后方为有效;其他在籍学生,每学期报到后,学生证需在规定时间内注册方为有效。
  三、学生证附有“火车乘车优惠卡”,优惠乘车区间为学院至家庭所在地最近的车站点;学生在校期间,因家庭居住地址变迁,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注册期间)到学生处办理更改事宜。
  四、火车乘车优惠卡每年6月和11月充值,由学生处统一组织。
  五、学生办理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时,应持学生证到学生处进行学籍变动登记。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到学生处注销学生证。学生毕业时学生证由学生本人留作纪念。
  六、学生证丢失,应及时报告,经多方查找无果者,可申请补发;按以下程序办理:
  1.补发学生证在每年6月和11月办理,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大连艺术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2.补办学生证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证审核、登记、填写,要求准确无误,如果出现问题,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3.各二级学院将已经审核、登记、填写后的学生证送交学生处审核、备案,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加盖学校钢印。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生处负责解释。
  
编辑/林兴瑞、赵雯雯
审核/林兴瑞、赵雯雯、陶明信
浏览量: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