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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来源: 学生处 添加时间: 2023-04-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和培养,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既是学院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又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中坚力量。学生干部是学院开展学生工作的有力抓手,学生干部要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热心为同学服务。学生干部应坚决杜绝脱离学生群体或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四条 各级学生干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党团组织必须按照党建带团建的工作要求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管理。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须在品德、学业、工作等各方面率先垂范,成为学生的表率和榜样。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水平,认真学习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重要理论思想,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具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三)具有高度的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策划、组织、参与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心理健康状况良好,具有高尚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情操,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 (六)具有高度的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和组织团结到自己的周围。
  (七)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勇于承担各项校内和社会工作。
  (八)具有创新精神,积极为组织建设出谋划策,致力于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学院发展和各项工作的主力军。
  (九)具有强烈的正义感和明晰的是非观,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和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执行力,善于学习和思考,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离开干部岗位:
  (一)言行违反国家思想政治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处分期间。
  (三)在任职期间或学期间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学习成绩平均分达不到班级前列30%者。
  (五)破坏组织团结,搞小团体,互相拆台,影响工作或使集体利益受到损害者。
  (六)在组织内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肯悔改者。
  (七)工作能力和表现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八)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没有威信,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九)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十)因个人原因自动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录用为学生干部:
  (一) 在言行违反国家思想政治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学习成绩平均分达不到班级前列30%者。
  (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院处分未到期解除者。
  (四)缺乏合作意识,心理状态不稳定,人际关系较差,存在影响工作隐患者。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团干部在学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培养和考核,并定期将考核结果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十二条 院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由学院党团组织具体管理、培养和考核,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由所在学院具体管理、培养和考核,并定期将考核结果汇报学院党团组织。
  第十三条 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具体管理、培养和考核,并定期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二级学院党团组织。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十五条 院级学生组织干部每年填写一次《学生干部登记表》或《共青团干部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相关活动,在维护国家、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重要理论思想。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们的知心朋友,在同学中起到先进模范作用。
  (四)认真策划、组织和参与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
  (五)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改进工作方法。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各方面能力,为组织建设和开展工作夯实基础。
  (七)正确的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力争全面发展,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廉洁自律,倡导和监督校园文明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学生党支部委员以上学生干部。
  (二)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含干事)。
  (三)班委会成员、团支委以上学生干部。
  (四)学院艺术团体(队、部)副职(含副职)以上学生干部。
  (五)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会长)。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学生干部。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大连艺术学院学生处、共青团大连艺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林兴瑞
审核/林兴瑞、温士涵、陶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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