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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来源: 添加时间: 2015-09-19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基于共同兴趣与爱好的学生自发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应遵守以下原则: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组织学生社团必须按学院的规定履行申报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学院批准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开展活动;参加学生社团,应按社团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社团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社团”;

()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不能影响学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

第三条  学院团委具体指导学生社团工作。各学生社团一律平等,在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协助院团委民主管理和协调各社团事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工作是我院学生工作的一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载体,它的职能是发挥学生特长,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院培养品学兼优的应用型人才服务。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学院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  院团委每年定期向院党委汇报社团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章  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

  社团的发起。学院在籍学生20以上 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 ,自愿遵守本规定,可申请发起成立社团。

第八条  社团的申请、成立、注册、撤销。

(一)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首先向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成立申请书社团章程、指导老师登记表、社团干部登记表、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表、社团人员名单、社团简介和社团工作计划,发起者应是大二以上年级学生

 (二)起草本社团的章程。社团的章程应该说明下列事项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的修改程序成员的权利义务社团的终止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三)由该社团发起人到院团委领取《社团组织(注册)审批表》、《社团组织申请人简历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四) 院团委批准后予以社团方可正式成立、注册。《社团组织审批表》由团委备案。

(五)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六) 社团的撤销须向团委申请经批准清查帐目后方可撤销。

(七) 每新学年开始各社团须到团委重新审核、登记、注册。

第九条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院团委申请,经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院团委领导下的,对全院学生社团行使组织、管理、协调工作的机构。

第十一条  社团组织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严明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十二条  社团组织必须由专人负责。负责人除对本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外,还应对社团的工作成效、成员表现、社团公物等负责。

第十三条  社团组织一般在本社团内和院内开展工作和活动,一般不进行跨院活动,如果要开展校际活动或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十四条  社团活动一般应在学生的业余时间进行,与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发生冲突时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学生社团办公和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院的作息时间。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与其他学生组织之间应积极支持、配合,如果发生矛盾与冲突应由院团委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的,院团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活动、责令解散和处罚: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

3造成不良影响

4纪律涣散、组织无力

 

第四章 社团成员

第十七条  凡在我院注册的在籍学生都可以申请加入我院的学生社团组织。

第十八条  凡申请加入学生社团的学生,必须书面向学生社团申请,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后方可成为学生社团成员;被批准后的名单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学为主、社团活动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活动;社团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院规院纪。

第二十条  社团成员必须履行成员义务,并享有本社团成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团成员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院,属于自行退出所在社团由所在社团除名不再履行其他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权按照本社团章程停止本社团成员在社团内部活动资格但须报院团委批准。

 

第五章  社团干部

第二十四条  社团干部是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各社团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热心社团工作的学生担任。

第二十五条  社团的主要干部由社团推荐,经过社团成员民主选举并报院团委审核后产生。

第二十六条  社团干部在社团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遵守社团章程,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社团干部要经常联系本社团成员,关心他们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本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对干部每年进行改选或调整,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社团成员有权依据社团章程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  院团委对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社团干部有权向社团大会提出建议罢免意见,由社团大会依据章程履行相应程序;社团干部定期向院团委汇报工作;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干部,院团委每年要给予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社团经费

第三十条  社团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

第三十一条  社团经团委批准后,可利用合法渠道筹集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的经费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管理,并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账目清楚,每月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每学期末向院团委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章  社团的考核评比

第三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每年对社团组织进行一次考核。

第三十五条  院团委每年在社团中开展“明星社团 ”、“优秀学生社团”创建活动 ,对特色鲜明、成绩突出、反映良好的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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