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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来源: 添加时间: 2015-09-19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高等院校实行禁烟的规定,保护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减少烟草危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其他在我校进行学习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临时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志:

(一)教学楼、图书馆、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

(二)学生公寓、食堂、浴室;

(三)室内体育馆、室外运动场;

(四)校园道路、绿地、广场。

所有师生员工及临时外来人员不得在校园内吸烟、不得持香烟及其他烟具在校园内逗留、走动。

第五条  校园内,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责令其离开校园内;校园内,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敬烟,不得劝烟、鼓励他人吸烟,也不得接受他人敬烟。

第六条 校园内所有场所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保持清洁无烟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校园内,任何人都必须服从禁烟监督员和巡查员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校内商业网点严禁出售香烟制品,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第九条 禁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禁烟工作负责。

学校院办、督导办、学生处、学生会组建禁烟监督组和巡查员队伍,对全校范围内禁烟工作进行监督和巡查。

第十条  党群办、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要大力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禁烟知识,使戒烟、禁烟规定深入人心,每个师生员工都能深入了解烟草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动员更多的人加入到戒烟、禁烟的队伍中来。 

第十一条  教务处、人事处、校工会做好教工的禁烟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教工规范自身行为,在禁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积极教育、引导学生远离烟草危害。

第十二条  总务处负责食堂、浴室、水房的禁烟工作,并指导各责任部门在校园内张贴禁烟标识、张贴烟草危害健康的宣传品。

第十三条  医务室组织禁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禁烟相关知识培训,为禁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医学专业指导,培训一年至少两次。 

第十四条  其他各责任部门负责各自活动范围内的禁烟工作。广大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禁烟管理办法》,做到校园内不吸烟、不劝烟,不接受他人敬烟、不向他人敬烟。

学生管理工作者、教师应带头遵守禁烟制度,通过授课等方式向学生宣传烟草危害,教育劝导学生远离烟草;通过实际教育活动对学生禁烟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十五条 禁烟监督组和巡查员的主要职责:

1.积极宣传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吸烟有害健康、戒烟、禁烟的相关知识;

2.劝阻、制止在校园内的吸烟行为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3.监督校园内非法烟草制品和广告;

4.其他维护校园内清洁无烟良好环境的职责。

第十六条  禁烟巡查员要带头遵守禁烟制度,对违反禁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应及时上报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违反禁烟规定的1次点名批评,2次罚款50元,3次以上年度考核不能评优评先。

第十七条  禁烟巡查组负责巡查校园内禁烟工作,对禁烟监督员的禁烟工作进行监督,对监督员不履行禁烟监督工作,向禁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违反禁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行为,巡查员应及时上报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禁烟工作,并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禁烟评比活动,对禁烟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禁烟工作不力,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将禁烟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范围,与师生员工的考核评先挂钩。学生的禁烟工作与学生评价体系挂钩。

第二十条  禁烟监督组和巡查员禁烟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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