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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来源: 添加时间: 2015-09-19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院稳定和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建设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证章管理。学生证由学生处负责发放,各二级学院管理,教务处负责注册;教职工的校徽、工作证由人事处负责发放、管理;临时来学院培训、进修人员和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临时出入证、临时校徽由后勤处制作,由人事处和保卫部门负责发放、管理。

第二条  进入学院的人员,应主动出示本学院的学生证、工作证、临时出入证或一卡通等证件,门卫人员应加强管理。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院,凭有效证件,办理会客登记。

第三条  教师及员工驾驶机动车辆出入院门,本院车辆凭蓝牙卡出入,外来车辆一律停车登记,换取“临时通行证”进入,限速5公里,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学生严禁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驾驶摩托车和电动车。出租车严禁进入校园。禁止师生员工乘坐黑出租车(非法营运车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院办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五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过教育部或辽宁省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院长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经院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入学院的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自身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二、第三、第四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保卫部门报告,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院。

第七条  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必须履行门卫登记手续,离校时注销登记;学生公寓不得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生,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保卫部门可以责令其离开学生公寓。

第八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张贴在教学区或学生公寓内广告栏内,发放宣传品应经党委宣传部门同意;禁止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和传单等;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由党委宣传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设施,如需使用,必须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团委同意。

第十条  在校园内举行舞会等文化娱乐活动,二级学院范围内的活动,由二级学院批准;跨二级学院的学生活动报请团委批准,跨二级学院教工活动报请工会批准;舞会一般在重大节日、周末举行,一般不对外开放(经团委、工会批准的特邀单位除外),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应通知后勤处和保卫部门,由后勤处安排专职电工负责拉设电器线路,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党委宣传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举行非学院、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和教育计划之外的学术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凡面向本二级学院范围的,组织者向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或领导行政申请;凡面向全院的,属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向党委宣传部门申请;属学生社团活动的,向团委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学术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等基本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成立校园内社团的组织和学生社团,成立前应由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学生社团报请团委批准,在党委宣传部门、保卫部门、学生处备案;属社会科学性质的,报请党委宣传部门批准、管理;校园内社团的组织和学生社团,均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学生社团的刊物和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制度,并须经党委宣传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复印和散发。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时,学院党委宣传部门、学生工作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损害国家财产的,学院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起哄砸瓶、聚众闹事,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打麻将。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不允许小商小贩进入校园兜售商品;设在校园内教学区和学生公寓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学院办公室、保卫部门指定地点经营;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学生中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报学生处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办公室、学生处、保卫部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校园内严禁吸烟;不准在教学区内及校园内的公共场所吃东西;不准带食品进教学楼。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行为检点;严禁男女学生在学院公共场所勾肩搂腰、拥抱接吻等行为。

第二十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学院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属于违犯治安管理法规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由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对学院的处分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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