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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来源: 添加时间: 2015-09-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良好的教育秩序,保持学院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院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院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或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从轻处分;

3、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4、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且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配合学院调查,认错态度好的;

5、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1、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2、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3、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4、勾结校外人员违纪或群体违纪的为首者;

5、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事实真相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6、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期间,违犯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7、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8、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 已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其中一次为记过处分以上的,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二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开校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经济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受下列处理:

1、取消当年参加各种评优和奖学金、助学金评选资格;获得评优、评奖资格1个月内受到违纪处分的,取消其资格,已获奖金的,停发或者追回相关奖金;

2、担任学生干部的,免去职务。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有违犯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反学院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犯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0、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命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在公共场所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造成的损失要按价赔偿;参与起哄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的损失要按价赔偿。

12、有其它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社会、学院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院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重点防火单位和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院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轻重程度给予如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院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入非本院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提供伪证者

在学院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7、结伙打架者

(1)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在打架事件中,参与助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

8、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的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打人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均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结伙打架者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节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

2、未尽管理责任,致使公物毁损、丢失或者管理公物有虚报、挪用、账目不清的,或者私自转让、使用学院或者他人科技成果的;

3、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

4、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

5、故意损坏公共门窗、玻璃、照明设备、公共计算机及网络、音像播放设备等公共物品的;

6、偷窃或者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者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初次偷窃,作案价值50元以下,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50—100元(含100元),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100—500元(含500元),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泄私愤而偷拿私藏或毁坏他人财物的,视物品金额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5、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6、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消费使用的,按消费金额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捡拾到他人物品或钱包且知道失主但不予返还据为己有或再度予以抛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5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5相应各项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抢夺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参与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严禁学生在校园内从事非法经商或其它票证贩卖活动及各类出租、转手谋利活动,违者将封存商品和有关票证及转手、出租的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院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在校园内或实习场所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议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院学习、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凡无故旷课或迟到早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累计旷课者(在一个学期内)

(1)12—17学时或2—3天擅自离开校园者,给予警告处分;

(2)18—23学时或4—5天擅自离开校园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24—39学时或6—8天擅自离开校园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49学时或9—10天擅自离开校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及以上或两周不参加教学活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2、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折算。

4、不假离开校园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实际课时超过6学时按实际课时计。

5、实习期间,不假离队者,以旷课论处。

6、一学期内的旷课与迟到、早退时数累积计算。开学无故迟到、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报到者,根据其旷课学时,按以上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在各种体育竞赛中有服用违禁药物等欺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在院级以上比赛中发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各种体育竞赛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校院以上比赛中发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1、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主编、参编书籍中有剽窃、造假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定为剽窃等违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院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院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假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定,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偷窃实验器材配件并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处以经济赔偿。

4、在使用专业教室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违反教室管理规定,造成教学设备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5、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院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出入不健康场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以营利为目的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0、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1、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2、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3、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4、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5、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室(含图书馆、阅览室)内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6、严禁在校园内吸烟,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劝阻不听或顶撞、辱骂管理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7、有染发、穿鞋托和拖鞋、穿吊带衣服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8、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张贴和散发广告等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处分。

19、撕毁学院处分通报者(涉及本人的),在原有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撕毁学院处分通报者(涉及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0、严禁穿越校园围栏,有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的损失要按价赔偿,个人的一切安全责任自负。

21、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严禁学生酗酒,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园内喝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酒后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酗酒肇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乱写、乱画,收听、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没收。

2、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它危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有其它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节  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不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和有关管理规定,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擅自夜不归宿累计两次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仍继续夜不归宿应给予处分的,视情节加重处理,连续两周夜不归宿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3、替寝者和找人替寝者,均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视情节加重处理。

4、逃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协助逃寝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5、学生擅自离开校园不参加教学活动且夜不归宿一天,给予警告处分;两天以上擅自离开校园不参加教学活动且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售、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在学生寝室内饲养宠物或带宠物进入校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阻碍、拒绝学院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院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1、有向窗外乱抛杂物、泼水等行为者,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致人伤害的,视伤害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并承担医疗、营养和陪护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院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须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登记,否则除没收外,给予警告处分。

2、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院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除没收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私自改动或破坏学院电器设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进行经济赔偿。

4、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5、私自拉动消防警栓,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因违章用火、用电等,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造成的损失要按价赔偿。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院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微信等网络平台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或诋毁、侮辱集体和个人名誉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在网上随便发表夸大和扭曲事实的不良言论,或使用攻击性和侮辱性的语言,给个人和集体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非法获取其它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它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除开除学籍外,将由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或其它有关规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批准;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履行上述手续后,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对学生实施处分均由学院下发文件。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院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2、对有全院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各二级学院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各二级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3、特殊情况下,学生处可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4、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纪律,需给予处分者,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5、因政治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请省委高校工委同意,由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要以书面形式表达。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起草《违纪学生处分报告》,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拟制《违纪学生处分决定》报学院研究。

3、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院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单位。

4、各二级学院必须指定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上签字。

5、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时,需有两名学生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达。

6、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院的,送交人可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4、5款。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院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院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发送地邮局邮戳注明的日期为准。

7、送交人下落不明的,在院报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纪受处分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并决定申诉的,按《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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