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安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从保护学生出发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加强对学生的校纪校规教育,普及国家有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第六条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从基础抓起,从点滴入手,注重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通过各种途径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七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心理,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校园内发生意外事故以及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情况时,保卫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发现火灾、偷盗等意外事故及异常情况,在场学生应及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参与事故的预测、监控和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禁止打架斗殴,严禁酗酒,杜绝“黄、赌、毒”,加强学生纪律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教学楼和学生公寓内燃烧纸屑或其它杂物;禁止在学生公寓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禁止将烟花爆竹、汽油等危险品带入学生公寓内隐藏或使用;禁止在学生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偷用电炉子﹑电褥子或其它电器。
第十三条 凡我院学生原则上必须全部在校内住宿;各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要定期清查学生住宿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宿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家长同意签字后,与所在学院签署外宿协议,报学院批准,学生处备案。凡签署外宿协议的学生,在外宿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违纪行为,一切责任自负,影响学院声誉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男女生不得互窜寝室,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项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要逐级请示,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安排好随队负责教师,报学生处备案,按学院安全规定进行。活动前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并制定安全防御措施;学院对没有安全保障的活动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因失窃、失火等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学院值班员和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要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控制事态,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严重的治安事件,学院保卫部门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事故后,所在学院辅导员应立即报告学生处、院办和保卫部门,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要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日常生活中发生死亡、重伤或伤残,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查清原因,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的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请假或未准假擅自离校不归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因此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院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寻找并报公安部门;未请假离校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学生请假外出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组织外出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事故,学院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认定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以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在校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学生本人的意外死亡,责任在学院者,学院按有关规定承担丧葬费。
第三十一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学院给予的经济补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二至三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报请上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布置、实施、检查处理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把各年级、各班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编辑/林兴瑞
审核/林兴瑞、刘德胜、陶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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