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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标准化管理规定

来源: 添加时间: 2015-09-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不仅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更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此,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标准化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各类学生和各职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公室是学院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其职能是: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贯彻学院办学理念,以培养人才为宗旨,依法开展管理活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能力;服务与教育相结合,依法解决学生生活中的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 床位分配与安排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凭入学通知书缴纳各项费用,凭缴费收据到各二级学院办理住宿手续,再到相应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学生寝室由管理中心分配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各自情况将宿舍分配给学生,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和床位(进门左下铺起顺时针排序,下铺①③⑤号,上铺②④⑥号)住宿,未经管理中心同意,不准擅自调换或占用其它床位。

第七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需到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经舍务辅导员检查确认家具无损坏、无丢失或按价赔偿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在办完离校手续后,须在当日内撤离学生宿舍,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暂住者,须到管理中心办理续住手续后方可留宿。

第八条  床位分配安排实行按二级学院、年级、专业相对集中和男女分开的原则。

第九条  寒、暑假学院放假后学生公寓楼实行封楼管理,学生必须在二日(或临时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因个人原因推迟离校者,须由二级学院出具证明,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管理中心办理假期临时住宿证,在指定宿舍集中居住;寒、暑假未按规定时间提前返校或放假时不在规定时间离校者,管理中心不予接待和安排住宿。

第三章  宿舍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各项管理制度,服从舍务辅导员或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本院学生与员工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严禁进入宿舍;来访者要在公寓值班室登记;学生上课期间不接待来访者;休息时间会客在值班室;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若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办理住宿手续,离校时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不准有异性进入(履行公务者除外),更不准留宿异性。

第十三条  严禁夜不归宿,禁止攀爬围栏、窗户、阳台、雨棚或扒开窗户护栏进出学生公寓和宿舍。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是为所有住宿学生提供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公共场所,不准进行与工作、学习和生活无关的活动。

1、不准进行非法集会、聚众闹事和张贴大、小字报等,不准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与邪教活动,不准阅览、传阅淫秽或非法书刊、图片、录像带、光碟等物品;

2、不准哄闹、斗殴、饮酒、赌博;

3、不准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学院或他人财物;

4、不准使用电热棒、电热杯、电水壶、电饭煲、电褥子等加热设备,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以及其他学院禁用的电器,不准在宿舍内烧水做饭;

5、不准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进宿舍;

6、不准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进行打扑克、玩游戏机、打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

7、不准在公寓区内进行打球、滑旱冰、骑车或赛车等危及其他人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

8、不准在公寓区停放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影响公寓区通行的大件物品;

9、不准在公寓区进行经商活动或进行邮包快递活动;

10、不准在公寓区进行其它干扰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活动以及其它学院明令禁止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公寓消防与安全管理制度

1、不准有点蜡烛、燃烧杂物、使用酒精炉等制造明火的行为;

2、不准燃放鞭炮、烟花;

3、不准使用汽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4、不准随意动用和破坏公寓楼内的防火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出口指示灯,尤其是不准使用灭火器掩挡寝室门和安全门;

5、严禁在寝室内,尤其是床上吸烟;

6、寝室钥匙与物品柜钥匙不准随意借给他人;

7、携带非学习用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时,必须凭学生证到值班室登记;

8、离开寝室要检查门、窗、灯、水龙头是否关好,门要反琐;

9、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假期要将贵重物品带走。

第十六条  时刻提高警惕,严防财物被盗;发生案情时,立即通过舍务辅导员或管理人员通知学院保卫部门,同时要保护好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现场,等候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爱护公寓环境、公寓物品,保持宿舍卫生。

1、不准践踏草地,采摘花草,不准破坏树木,损坏绿化设施;

2、不准乱贴广告、启示、告示、通知等宣传品;不准派发样品、宣传品等;

3、不准乱写乱画、钉钉子等;

4、不准损坏、丢失、调换和拆卸学生宿舍内的公物,家具不准擅自搬离寝室,丢失或损坏物品、家具者,要按价赔偿;

5、保持寝室干净、整齐,不准在寝室内堆放杂物或垃圾;

6、不准在寝室内随地吐痰、乱泼水、乱丢果皮、烟头、纸屑等杂物;

7、严禁往走廊或窗外泼水、丢杂物、扔垃圾等;

8、剩饭剩菜及垃圾倒入垃圾捅,严禁将剩饭剩菜等杂物倒入水池内,以防下水道堵塞;

9、不准私拉布帘,不准乱贴画报等。

第四章  公寓作息制度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

1、学生应按时起床与就寝;

2、晚间休息时间,不准随意进出,晚归者一律履行验证登记手续,门卫对出入宿舍的学生有权询问或检查其携带物品;

3、舍务辅导员或管理人员每晚21:30开始查寝,当晚不少于三次检查学生就寝情况,并进行登记和汇报;

第十九条  公寓开门时间:冬季6:00—21:00,夏季5:30—21:00;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每晚23:00自动关闭照明电,之前学生必须关闭其他用电设备。

第五章  寝室物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的所有公共物品,均为学院公共财产,学生要妥善保管、使用和爱护。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使用的公共物品,因质量问题自然损坏的,可经宿舍老师或管理人员报后勤处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妥善保管自己使用的公共物品,损坏或遗失者,要按价赔偿;毕业离校时必须经舍务辅导员或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学生持验收合格凭据到管理中心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寝室内务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寝室内务整齐划一,物品摆放做到“八整齐”。

1、桌椅摆放整齐。学生学习桌(教师办公桌)在阳台靠窗处摆放,椅子平时置于桌子下面。桌面整齐摆放书本或水杯。

2、床铺整理整齐。床单平整干净,被子叠成块状,统一放置于靠阳台的床头中央;枕头放置于被子的里侧;床上无其他杂物堆放,无衣物及其他物品悬

挂。

3、衣服叠放整齐。干净的衣服应整齐叠放于衣柜内或被子上;脏的衣服应及时清洗,不得乱堆乱放。

4、洗刷用具整齐。洗刷用具一律放置于阳台或床下脸盆里(具体视情况而定)。全室统一挂放做到四条线:杯子手柄方向成直线;牙膏牙刷头朝上放于漱口杯内方向一致成直线;毛巾挂放下端成直线;肥皂盒、护肤品等由高到低成直线;水桶、脸盆分类整齐摆放于床下成直线。

5、鞋子放置整齐。鞋子放于床下,离床沿10厘米,头朝内依次摆成一条直线。

6、行李箱搁置整齐。统一将行李箱放置于公寓储藏室,盛装换洗衣物的整理箱统一置于床下里侧摆放。

7、电脑摆放整齐。靠门床头可以摆放床桌(床头桌),电脑统一摆放在床桌(床头桌)之上。同时,做到电源线网线连接规范不凌乱,不穿越寝室过道。

8、其它物品摆放整齐。撮子、扫帚和拖布使用完后,清洗干净并统一放置于门后;结合房间布局由舍务辅导员指定水壶放置位置,要么统一位置摆放,要么指定每个人放置的位置。严禁学生寝室摆放自购的便携式衣服箱或其它物品。

第二十五条  寝室环境清洁明亮,卫生做到“六干净”。

1、地面干净。无灰尘、无垃圾、无烟头、无积水,阳台、卫生间无污垢,无杂物堆放。

2、墙面干净。墙面、天花板整洁,无脚印、无蛛网、无破损、无涂鸦、无钉子、无字画、无挂件。

3、门窗干净。窗(门)框或窗(门)玻璃上无灰尘、无污迹、无涂鸦、无字画、无贴纸、无挂件。

4、桌(床)面干净。桌(床)和椅子面干净,无脚印、无灰尘、无污迹、无涂鸦、无字画、无贴纸、无挂件。

5、家具设施干净。家具设施干净,无脚印、无灰尘、无污迹、无涂鸦、无字画、无贴纸、无挂件。

6、窗台干净。窗台干净,无灰尘、无污迹、无涂鸦、无字画。

第七章  公寓文化建设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寓文化氛围逐步浓厚,“一廊一室”(公寓一层文化走廊和活动室)文化活动要经常保持生机和活力。

第二十七条  活动室文化建设标准。

1、宿舍内有一定文化特色布置,格调高雅;

2、各类展板规范有序、内容健康;

3、公寓文娱活动丰富多彩,内涵积极。

第二十八条  文化走廊建设标准。

1、走廊有一定文化特色布置,格调高雅;

2、各类展板规范有序、内容健康。

第八章  公寓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公寓的生活秩序、卫生状况、消防安全、设备维护实行检查制度,各部门与学生处共同制定检查标准;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舍务辅导员或管理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学生处、二级学院和公寓管理中心对学生宿舍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三十一条  寝室按照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标准检查。

第三十二条  检查结果报学生处,并通报各二级学院。

第九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三条  “优秀(标准)寝室”是学生宿舍寝室文明、卫生评比的荣誉称号,公寓管理中心参考日常检查评比结果,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标准)寝室”评比(具体方案另行通知),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凡担任学生宿舍楼长、楼层长、寝室长任期满一学年,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者,将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在学生宿舍违反院规院纪者,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凡损坏或丢失公物的都要按价赔偿;查不到责任者时,由寝室内人员共同赔偿。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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