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励志成才,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加强优良学风建设,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艺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学生必须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在籍注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基本修业年限者和转学者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 每学年评定一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生申请学院奖学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勤俭节约、举止文明,无不良嗜好。
(四)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所学课程全部及格,本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良好以上。
(五)热爱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认真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
(六)在道德风尚、专业实践、创新发明、体育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五条 学生在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受到司法或行政处罚;违反党纪、团纪,影响恶劣者;
(二)思想不要求进步,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被处分未解除者;
(四)学年内有不及格科目者;
(五)病、事假合计4周(含4周)以上者;
(六)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或在寝室检查中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者;
(七)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 奖学金的种类、金额、比例和参评学生成绩量化标准
第六条 学院设立以下四种奖学金:
(一)一等综合奖学金
每人每学年奖励2000元人民币,评定比例为大学二年级(以下简称大二)以上(含大二)学生总人数的1%。参评一等综合奖学金学生应同时具备在上一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成绩排名都在本年级专业前10%内。
(二)二等综合奖学金
每人每学年奖励1000元人民币,评定比例为大二以上(含大二)学生总人数的3%。参评二等综合奖学金学生应同时具备在上一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成绩排名都在本年级专业前15%内。
(三)三等综合奖学金
每人每学年奖励500元人民币,评定比例为大二以上(含大二)学生总人数的4%。参评三等综合奖学金学生应同时具备在上一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都在本年级专业前20%内。
(四)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和综合成绩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500元人民币,评定比例为学院认定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8%。学习成绩和综合成绩优良的量化标准为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本年级专业前30%内。
以上所说综合成绩=学习成绩*50%+实践成绩*2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30%。
第七条 特殊情况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2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申请综合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指的是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新发明、体育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以上专业竞赛、文艺比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赛事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
(四)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机构
第九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权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组成,下设评定办公室在学生处。
第十条 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初评和推荐工作,二级院院长担任组长,党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分团委书记、教学助理、实践助理、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等组成,小组人数为单数。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步骤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学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出参评奖学金的申请,并填报相应申请表格。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进行初评和推荐。二级学院评审小组以同一年级专业为单位,根据提出申请的学生的考试成绩、实践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初评,向学生处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处汇总、审核并公示。学生处对二级学院初评和推荐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将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奖学金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在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情况下,审批最终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五条 学生处按照最终名单组织表彰,财务处将相应奖学金款项及时汇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处负责对奖学金的评定及后续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或二级学院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院将撤销所获荣誉、如数追回所获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艺术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