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艺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励志成才,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加强优良学风建设,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艺术人才,公平公正地完成我院2015-2016学年度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做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各学院在组织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评定办法掌握评审标准。
本次评审包括四项:综合奖学金一、二、三等和励志奖学金。
二、评审名额
1.综合奖学金的名额计算参照各学院2013、2014、2015级学生总数,2016级学生不具备参评资格,具体名额详见附件2。
2.励志奖学金名额计算参照各学院认定的2013、2014、2015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计算,2016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具备参评资格,具体名额详见附件3。
3.本专名额分配遵照各学院相关本专比例自行计算,可小幅度适当调整。
三、评审成绩计算
1.参与评审的学生学年内不得有任何挂科、违纪等行为。
2.学生的考试成绩必须符合评选范围要求,对评审范围内的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实践成绩进行统计计算。
3.考试成绩由各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提供,报教务处审批。
4.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按照《学生手册》中综合素质考评积分表的“思想道德素质”部分内容进行测评(其中“社会实践10分”为一个概括性得分,如果有多项活动按照《学生手册》中的加分进行计算,已经认定为实践学分的活动不可以重复计算),报学生处审批。
5.实践成绩由各学院实践教学管理部门提供,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审批。
6.最终成绩由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实践成绩三个部分综合计算得出,各自权重为考试成绩5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30%、实践成绩20%。
7.将学生最终成绩进行大排名,依据奖学金名额从高到低进行评审。
*励志奖学金的参评学生必须是参加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20%的学生,可依据评定办法中“特殊情况”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最终将在各二级学院内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