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挖掘各种资源,根据教育部教社政〔2005〕2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班级管理工作队伍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导生三部分构成。其中,辅导员是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班导生和班主任配合辅导员管理学生。班主任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主要负责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促进学生学业进步和专业发展,全面实现学院专业培养目标等。
第三条 班主任队伍实行学院和二级学院双重领导体制。学院成立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二级学院党政班子对班主任实施具体管理和领导。班主任应积极主动与辅导员配合,形成教书育人的合力。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班主任工作例会制度,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班主任工作,进行学习交流、总结研讨。
第五条 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应自觉服从学院的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学院将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教师技术职称晋升的基本条件,教师申报副高级以下职称(含副高级职称)一般应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并经考核为合格以上。
第二章 选聘与配备
第六条 班主任任职的选聘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在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院稳定。
2、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乐于奉献,能尊重、热爱、关心学生。
3、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者,特别优秀者例外。
5、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6、熟练掌握学院教学与行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班主任的配备标准:本科大二、大三、专科大二每个自然班配备一名班主任,如有班级学生不足30人,可两个班配备一名班主任,但最多不能超过两个自然班(50人)。
第八条 班主任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班主任由各二级学院选聘,采取组织推荐和校内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班主任岗位的主要职责:
1、 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在学生树立人生观、学习、就业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进行引导,引导他们把握好人生方向,志存高远,不断进取,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做学问,做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
2、指导学风建设。向学生介绍专业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教育学生热爱专业;根据学生的特长、个性和志向,指导学生合理安排选课计划和学习进程;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指导学习方法,引导性地帮助解决学习方面的问题。
3、指导学生课外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专业实践、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关心学生成长。关注学生日常生活,加强与学生的情感沟通与交流,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和问题,构建平等、民主、亲密、和谐的师生关系,努力以自身的言传身教促使学生的品德养成和全面发展。
5、指导学生就业和协助推荐工作。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帮助学生正确定位、调整心态,为择业就业做好思想准备;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6、主动加强与辅导员联系和沟通,共同完成对学生的日常教育与培养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班主任建设,做好规划,切实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工作与学习并重。
第十二条 班主任应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应以各二级学院为主组织。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培训班、例会、报告会、讲座等方式,加强对班主任的日常培训。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班主任进行大学生心理学、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和学生事务管理等专题培训;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班主任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 班主任的考核,在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各二级学院按照学院总体要求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班主任考核应在本人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参照相应的考评指标体系(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大连艺术学院班主任考核办法》),结合学生评议和一定范围的领导、教师评议,确定考核档次。
第十八条 完善班主任评优奖励制度。学院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班主任,在全校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十九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班主任,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适当扣除班主任补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主任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不能严以律己,有损师德形象;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不能正常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得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 班主任按规定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凡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者,在进修、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评优评先中可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 经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二) 因工作不负责任被提前解聘者;
(三) 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班主任或提前辞职者。
第二十三条 每月给予班主任8元/生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院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班主任考核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班主任工作机制,加强对班主任的管理,科学准确地评价我校班主任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充分发挥班主任的作用,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大连艺术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院班主任。
二、考核原则:
1、考核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2、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3、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班主任的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三个方面。
四、考核方式:
1、各二级学院成立考核小组,在学院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班主任的考核工作。
2、班主任的考核实行学院考核和学生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学院考核占60%、学生评议占40%。
五、考核程序:
每学年进行一次班主任工作考核。每年的7月上旬,各二级学院完成对上一学年班主任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
1、各二级学院考核:各二级学院考核小组对班主任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定,填写《大连艺术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表》(见附件一)。
2、学生评议:考核小组组织不低于班主任所带班级学生数的50%,采取不记名方式填写《大连艺术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学生评分表》(见附件三),对班主任的工作进行测评。
3、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将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学生评议的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汇总,确定相应等级,填写《大连艺术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表》(见附件二),报学院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处存档。
六、考核结果: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
七、奖惩措施
1、考核为优秀者,学院授予“优秀班主任”称号(“优秀班主任”占全体班主任人数的20%)。
2、考核为不合格者,学院予以解聘。
八、各二级学院可结合学院特色和学院工作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形成适合自己学院学生工作需要的班主任考核办法。修订后的办法需报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九、本办法由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