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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管理制度

来源: 添加时间: 2016-05-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以下简称“辅导员”)建设,促进辅导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党〔200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辅导员是指各院系中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分团委书记。

第三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在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特别是在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中,具有教育、引导、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辅导员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和稳定工作的重要队伍。学院各级领导要采取切实措施,重视和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 辅导员均实行聘任制。辅导员的编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党〔20062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按辅导员与学生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的管理对象不得重合。专职分团委书记的工作量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确定。

第五条 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优化结构、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力突出的标准。

第六条 辅导员的管理,实行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处)与各二级学院共同管理的原则。涉及学生事务的重大问题,辅导员必须即时向学院党政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报告。

第二章

第七条 辅导员应同时符合如下六方面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和政治素质。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较高的政治敏感性、政治洞察力和政治判断力,具有坚持真理和服从真理的政治品格和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关系,品德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乐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不辞劳苦、不计得失的精神。

(四)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方法和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工作勤奋,自觉性比较强,作风深入扎实,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于律己,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六)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

第八条 新招聘录用的辅导员,除应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二)在大学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并获得过表彰和奖励;

(三)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研究生学历;

(四)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 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录用辅导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招聘考核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会同学生工作部(处)核定配备人数后向人事处申报录用指标;

(二)人事处核准指标后通报学生工作部(处),并发布招聘公告;

(三)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考核名单;

(四)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以及有关学院负责人组织联合考核组,对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心理测评和实习考察;

(五)联合考核组根据笔试和面试的结果以及实习的表现,确定录用名单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在职人员调入、转入辅导员队伍,以及辅导员的升职定级,必须经过学院和学校职能部门考察,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在职辅导员转出辅导员队伍应征求学生工作部(处)和主管领导意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使命,是围绕学院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这一中心任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使大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并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二条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所在年()级学生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二)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以及形势政策教育。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形势与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理想、核心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民主法制以及校规校纪教育。引导学生增强道德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掌握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和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习惯。

(五)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学习方法指导,抓好学风班风建设。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引导学生形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注意增进学生与任课老师和学院领导的联系,配合教师做好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学生的党团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学生党团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在学生成才和学生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在大学生中培养、发展党员。

(七)严格执行学生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校纪,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做好“四生”工作,认真履行“十个一”工作要求,了解、掌握学生的信息,善于表扬好人好事,大胆纠正不良现象,及时查处违纪行为,维护学院的稳定和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在本单位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评优和奖学金发放工作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八)指导本单位学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选拔培养学生干部,树立典型,引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九)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和身心健康。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和心理辅导,认真做好个别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以及协助助学贷款手续的办理、催缴学费等工作,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及时为学生排忧解难。

(十)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科技学术活动、文娱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引导学生增强进取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实践能力。

(十一)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和创业教育。毕业班辅导员应认真做好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毕业鉴定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工作等。

(十二)完成学院和二级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专职分团委书记协助党总支书记做好本单位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团学组织建设工作和优秀团员推荐入党和考核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团章》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团学组织建设和活动的开展、学生入团、团费的收缴与管理、优秀团员考核及推荐入党等工作。

(二)协助党总支书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依据校规校纪制定本单位学生工作的各项教育和管理制度。

(三)根据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和团委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要点,协助党总支书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学期学生工作计划,并负责布置检查落实;协助书记做好本单位期末工作总结。

(四)协助党总支书记抓好本单位的辅导员队伍建设,具体指导、督促、检查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关心辅导员的成长并认真做好辅导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学生进行政治学习,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六)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培养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抓好学生党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七)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组织,指导团委、学生会开展工作。

(八)抓好学风班风建设,努力建设本单位优良学风班风,指导学生开展“文明修身”活动及其他第二课堂活动。

(九)抓好本单位党团建设进学生公寓工作,开创学生党建、团建工作新局面。

(十)准确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负责或参与处理学生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根据《大连艺术学院学生手册》,对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一)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第四章 职业道德与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辅导员必须加强自我修养,自觉奉行如下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作风: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勤奋工作,学以致用;

(三)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四)严格管理,精于施教;

(五)情趣健康,以德育人;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七)秉公用权,公正廉洁;

(八)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九)顾全大局,令行禁止;

(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第十五条 辅导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深入课堂、宿舍、班级和其它学生活动场所;凡学生的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班级大会、集体活动或集会,均应主动自觉到场。辅导员应当自觉参加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学生有关的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非因紧急公务或生病不得缺席或请假。

第十六条 辅导员必须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自觉做好学生信息的报送工作。

学生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紧急、重要信息。紧急、重要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种政治性事件,各种非法集聚会、示威、上访、游行、静坐和张贴大小字报的苗头及行为。

(二)学生自杀、行凶的意向或行为;

(三)学生伤亡事故、学生严重伤病住院;

(四)学生打架斗殴现象;

(五)学生违法或严重违纪的行为;

(六)学生宿舍中的失窃现象、起哄现象、火灾以及灾情隐患;

(七)学生出现心理障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或者情绪、行为异常;

(八)学生因对学院的教学、管理、服务、就业等工作不满而引发的躁动以及影响学院或社会稳定的其他各种不稳定因素;

(九)学生出走、失踪,或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学校,或未按时注册,或请假后未按期归校;

(十)学生家庭发生天灾人祸,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十一)学生参与各种非法串联、非法组织活动;

(十二)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的情况,以及非法组织对学生进行渗透的情况;

(十三)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响;

(十四)国际、国内重大政治事件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响;

(十五)学生权益受到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

(十六)学校和学院要求汇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紧急和重要的学生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汇报,不得漏报或瞒报。

第十七条 实行学生信息报送责任制。政治辅导员为年级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各学院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院部(处)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的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上报学生信息,在一般情况下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先越级汇报。

第十八条 学生信息报送的方式主要有当面汇报、电话汇报、书面汇报(含电子文件)、表格汇报、召开座谈会或汇报会汇报等。对于要求以书面或表格形式汇报学生信息的工作,辅导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

第十九条 辅导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和校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不执行上级的决议和决定;

(四)偏听偏信,不实事求是;

(五)对学生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学生;

(七)克扣学生奖学金或困难补助;

(八)索取或接收学生和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形象;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辅导员违反上述规定,将视其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处理。

第二十条  在学院各级干部换届工作中,辅导员竞聘上岗,按学院有关实施方案执行;因工作需要在学院内进行轮岗、换岗,按干部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培训与提高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优化结构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辅导员进行培训。辅导员培训的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理论与知识、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技能、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以及其他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知识。辅导员的培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专业培训、提高培训等。培训的方式主要有:上岗培训;参加专题研讨班;以会代训、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和各二级学院以及有关单位应大力支持辅导员的培训与提高,并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在经费上应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依学校有关文件办理),在分配和安排工作任务上给予适当的照顾。学院和各二级院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均应创造条件增加辅导员跨校学习交流、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民情的机会,组织、支持他们开展社会考察、社会调研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应列出一定经费用于开展学生工作研究及奖励辅导员的优秀学生工作科研成果。学生工作研究的科研项目立项和审批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的辅导员必须参加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活动;辅导员参与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依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应当锐意进取,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辅导员应当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和民主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老师与学生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测评、辅导员互评、主管领导打分、就业率,日常工作业绩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实绩。考核的标准以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三十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转正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平时考核每两个月一次;转正考核在见习期满后进行;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任职考核在担任新的职务之前进行。

对辅导员实施考核的主体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院团委、招生就业处等部门的领导以及二级院的党总支书记和辅导员所带的学生,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另行制定。辅导员年度考核依照人事处的考核标准进行,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分团委书记的年度考核列入学院部(处)领导的考核范畴,由学院职能部门组织。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优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勤奋,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师生评价好;出色地完成了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且有一定成绩。

基本称职:基本上能够做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失误,或有违法与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辅导员,可按名额推荐作为院级以上(含院级)先进个人评奖人选,可优先安排参加培训或外出学习考察。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辅导员,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辅导员均须有一定的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签订期限来确定试用期的时间。试用期满经过考核,能胜任辅导员岗位职责者予以按期转正,基本能胜任辅导员岗位职责者视情况延长试用期,不能胜任辅导员岗位职责者应解聘。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辅导员经批准可以到学院相关职能部门阅读与学生工作有关的内部文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为辅导员开展工作和提高个人的政策及理论水平提供方便。

第三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教学研究系列职称。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的职务等级晋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核定工作量,如超过核定工作量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发给补贴。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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