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学生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二) 组织学生社团必须按学院的规定履行申报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学院批准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开展活动;参加学生社团,应按社团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社团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三) 不准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社团”;
(四) 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不能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学业完成。
第三条 学院团委具体指导学生社团工作。各学生社团一律平等,在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协助学院团委民主管理和协调各社团事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工作是我院学生工作的一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载体,它的职能是发挥学生特长,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院培养品学兼优的应用型人才服务。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学院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 学院团委每年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学生社团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
(一) 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首先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社团成立申请书、社团章程、指导教师登记表、社团干部登记表、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表、社团人员名单、社团简介和社团工作计划,发起者应是大二以上年级学生。
(二) 起草本社团的章程。社团的章程应说明下列事项: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的修改程序、成员的权利义务、社团的终止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社团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三) 由该社团的发起人到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社团组织(注册)审批表》、《社团组织申请人简历表》等相关材料,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四) 经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初审,学院团委批准后,予以通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注册。《社团组织审批表》由学院团委备案。
(五) 社团成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六) 社团的撤销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学院团委批准,清查帐目后方可撤销。
(七) 每新学年开始,各社团须到学院团委重新审核、登记、注册。
(八) 对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提出整改、停办乃至注销该社团的建议,报请学院团委批准后负责执行。
(九) 对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提出警告、停职乃至撤销其职务的建议,报请学院团委批准后负责执行。
第九条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经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社团组织须具备严格的规章制度,须具备严明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十二条 社团组织必须由专人负责。负责人除对本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外,还应对社团的工作成效、成员表现、社团公物等负责,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社团组织一般在本社团内和学院内开展工作和活动,如果需要开展跨社团、跨院和校际活动,或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须经学院团委批准。
第十四条 社团活动一般应在学生的业余时间进行,与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发生冲突时,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学生社团办公和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院的作息时间。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与其他学生组织之间应互相支持、配合,若发生矛盾与冲突,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及时介入,并协助学院团委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的,学院团委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活动、通报批评等处罚,直至责令解散:
(一) 社团登记和申请活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 社团活动违背宗旨或未经申请超范围进行活动;
(三) 社团组织或成员的言行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
(四) 社团纪律涣散、组织无力、活动匮乏,成员出现违纪、违法现象;
(五) 社团不配合、不服从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团委的管理和工作布置。
第十八条 凡申请加入学生社团的学生,必须书面向学生社团申请,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后方可成为学生社团成员;被批准后的名单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学业为主、社团活动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参加活动;社团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院规院纪。
第二十条 社团成员必须履行成员义务,并享有本社团成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经社团指导教师和社团负责人(社长)同意后,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团成员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院,属于自行退出所在社团,由所在社团除名,不再履行其他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权按照本社团章程停止本社团成员在社团内部的活动资格,但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主要干部的产生,可由社团指导教师、社团前任负责人推荐和社团内部成员自荐后,经社团成员民主选举并报学院团委审核后产生。
第二十六条 社团干部在社团中应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模范遵守社团章程和校纪法规,服从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团委管理,并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社团干部应经常联系本社团成员,关心他们的工作与学习,积极策划和开展社团活动,工作中接受本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对社团干部每年进行改选或调整,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社团成员有权依据社团章程给予罢免和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社团干部有权向社团大会提出处理和罢免意见,由社团大会依据章程履行相应程序;社团干部定期向学院团委汇报工作;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干部,学院团委每年要给予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社团经团委批准后,可利用合法渠道筹集活动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的经费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管理,并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账目清楚,每月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每学期末向学院团委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由共青团大连艺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林兴瑞
审核/林兴瑞、温士涵、陶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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