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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相关政策

来源: 添加时间: 2013-01-15

        (摘自辽征【20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征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意见)
      
     一、从2011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效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二、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际助学贷款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三、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下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即停止发放。
     五、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原则上不再允许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六、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资助学费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资助学费的年限。
     七、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每年10月15日前,报名应征的高校在校生,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
         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
         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
         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每年10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
         助学贷款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
         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
         章,然后交给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每年11月1日后,高校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
         民政府办公室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表》上加盖公章,然后将《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
         款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学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
     4、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
         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
         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学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
         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八、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1、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学
          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填写《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
     2、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会同高校所在
         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业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
         后,按照隶属关系,将《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分别报各
         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
         退役复学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
         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
         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退役
         复学生享受学费资助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4、学费资助以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本学制规定年限为准,一次性提出申请,
         一次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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