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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艺术学院 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学生处 添加时间: 2024-03-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安全稳定工作中的责任,构建和谐稳定与安全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公共秩序。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大连艺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大连艺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建设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第三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构建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
  (一)党政同责是指学校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部门共同承担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共同承担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既对所分管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承担责任,同时对所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责任;
  (三)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严格落实稳定与安全责任,形成安全稳定工作的合力;
  (四)失职追责是指任何人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第四条 遵循《大连艺术学院章程》、各单位工作职责、事权归属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稳定”、“属地管理”等原则进行责任划分与责任追究。
  第五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校园安全的校领导兼任,秘书由保卫部(处)部(处)长兼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稳定工作责任,是指学校各级各类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和本职岗位上必须履行的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学校内设的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教学单位、直属单位。
  第二章 安全稳定工作责任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的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隐患;
  (二)不断加大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管控力度,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应急管理、事故(事件)查处、责任追究、一票否决等工作机制及相应奖惩措施;
  (三)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严管理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相关事宜;
  (四)逐步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监管体系,健全监管机构和强化监管队伍建设,科学对安全保卫等业务进行监管,选好配强监管人员。
  第九条 校级领导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
  (一)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分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党委书记、校长实施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日常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主要监管领导责任;
  (三)其他校领导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分管业务领域、分管二级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研究和落实安全稳定工作任务,并对涉及本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分管二级单位内所涉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同时,按照事权归属或主要领导指派,对外来单位在校内从事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新建、维修、维护、改造等项目的安全工作负主要监管领导责任;
  (四)实际工作中,如遇多个分管领导业务交叉及审批事项,如学校未明确具体分管领导的情况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同级别审批中的首位审批的领导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依签批顺序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 二级单位是校内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落实主体责任。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相应工作组织,完善管理制度,逐级逐人落实责任,严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或引发安全稳定事故(件);
  (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稳定工作形势,明确工作任务,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记录、有考核;
  (三)及时宣传安全稳定工作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部署,并抓好贯彻落实;
  (四)对管理范围内的师生员工(含各类社会用工)定期开展安全稳定的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排查影响安全稳定的各类隐患、矛盾和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化解和制止;
  (六)定期检查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本单位所属区域内设施(备)的安全管理;
  (七)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故);
  (八)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报报送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九)认真落实上级及学校安排的其他稳定与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党政职能部门除了履行第十条职责外,按照职责分工,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二)带班、值班、门卫、更夫、巡逻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证、物资、产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八)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九)机密文件、试卷、图纸、资料等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十)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十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制度;
  (十四)外来单位在校经营、施工的相关安全监管制度;
  (十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内部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部及所分管的业务工作的安全稳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分管安全稳定的负责人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日常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监管领导责任;
  (三)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如未明确责任,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四)一般工作人员在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稳定工作负具体责任;
  (五)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对所负责年级、班级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具体责任;
  (六)任课教师对课堂教学、实验实训、实习等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指导二级单位开展安全稳定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分析校园安全稳定形势,协调解决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统筹推进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工作原则的基础上,构建职能部门牵头为主、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二级单位齐抓共管的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具体如下:
  (一)涉及全校性的安全稳定事件及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与;
  (二)涉及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安全稳定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与;
  (三)涉及学生教育与管理方面的安全稳定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与;
  (四)涉及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设备处牵头,总务处、教务处、科研处、相关学院等参与;
  (五)外籍教师、留学生等涉外安全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学校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及其归属学院等参与;
  (六)涉及学校资产、重要仪器设备等安全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牵头,财务处、后勤保障处、信息管理中心及相应学院参与;
  (七)涉及消防、交通、治安等安全工作,由保卫部(处)牵头,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等参与;
  (八)涉及食品卫生、水、电、暖运行及校园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安全工作,由后勤保障处牵头,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保卫部(处)、校医院及后勤各中心等参与;
  (九)涉及图书资料、校史资料、档案文献的安全工作,分别由图书馆(或宣传部、或学校办公室)牵头,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等参与;
  (十)涉及校园网络运行的安全工作由信息管理中心牵头,学校办公室、宣传部等参与;
  (十一)其他方面的稳定与安全工作由校综治委落实具体牵头单位。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各项安全稳定工作制度,主动承担起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件)的责任,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的定期排查和检查制度,对本单位范围内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归口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要把安全稳定工作的理念和措施落实到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确保实现全年“无政治性事件、无群体性事件、无网络舆情事故、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的安全稳定工作目标。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 对各单位或各级各类人员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出现工作不力、措施不当,造成了安全稳定事故。按事故性质、情节轻重、职责要求、采取的处置与补救措施等,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任约谈及其他党纪政纪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辞退(解雇)等。实施责任追究时,应一并责令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说明情况,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稳定工作法律、法规,不严格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内部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安全问题突出、不稳定因素较多的;
  (二)宣传教育不扎实,岗位安全知识普及、安全技能教育不到位,长期不开展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的;
  (三)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不健全,师生员工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对矛盾纠纷排查不深、不细,化解不力的;
  (四)对师生反映的安全问题或上级通报的不稳定因素苗头,因处置不当造成了不良影响的;
  (五)单位发生了安全稳定事件,相关领导未及时介入处置的;
  (六)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敏感时期未按要求值班、带班,擅自离岗、脱岗的;
  (七)对上级批示、交办和督办的安全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办理及上报的;
  (八)领导小组认为应当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所在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出现过失,一年内作出书面检查或被通报批评达两次的,对党政主要领导、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引发较大安全稳定事件或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负责人不靠前指挥或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不到位,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整改措施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明显影响安全稳定的现象不制止、不查处、不采取措施,对上级交办的涉及稳定与安全工作的事项拒不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可能造成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紧急安全事项,不如实反映情况,故意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阻扰、对抗安全工作监督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未认真落实稳定与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政治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等)的;
  (七)责任单位领导因安全稳定工作不力,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约谈的;
  (八)有其他行为造成重大安全稳定事件的。
  第二十四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出现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取消责任单位当年各类评优资格,取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当年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资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程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启动。
  (一)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成说明情况、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并将情况通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
  (二)对责任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约谈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三)因失职、渎职或工作严重失误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移交纪委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四)触犯法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实施原则。领导小组负责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施责任追究;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管辖权限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应由二级单位实施责任追究而未予追究的,领导小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对责任追究不服的,有权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内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具体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艺术学院
  安全稳定委员会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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